HNPR-2022-17002湘农发〔2022〕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精神,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2月11日湖南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要求,第二条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全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第二章创建条件第五条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第六条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第三章创建申报和考核验收程序第七条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第八条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当年印发的《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由市州农业农村局和市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第十七条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第十八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