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银发〔2022〕1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77号)、《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等精神,仅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损失金额进行适度的风险补偿,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经营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同一企业在县内各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微型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含),报请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向未曾在任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第三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九条成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财政局,授权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后从分存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直接扣收,负责根据规定将合作金融机构清收所得资金按照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第七章风险补偿考核管理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本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检查、督促及风险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