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制作部门,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标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公文公开属性由文件制作起草科室、单位提出,其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由公文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局办公室复核其公开属性,第五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责任分工:(一)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负责”的要求,文件制作的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二)局办公室公交办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据有关法律,如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