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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 2022-10-27
特制定《达州市达川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2022年8月27日达州市达川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通知各乡镇组织项目申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须在批复下达后两个月内书面提交更改申请,(六)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七)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二)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在准备好全部验收资料后,在每月25日前集中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进行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扶持资金,(七)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要加强对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将取消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今后纳入农业项目实施对象资格,(二)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并将考核评选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送区财政局,(三)财政部门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的评审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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