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六)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立项论证审查,立项论证专家原则上应从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四章设计审查与任务下达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设计书编写并进行初审后,由省矿保中心再次组织专家审查,省矿保中心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监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省矿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由省矿保中心重新组织专家野外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成果审查,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并下发项目承担单位,第三十九条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评价与项目监审、野外验收、成果审查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相结合,第四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绩效评价时,第九章成果管理与权益处置第四十七条地质勘查项目形成的成果归省自然资源厅所有,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评审、野外验收、成果审查、资金清算、绩效评价等重要环节由相应的专家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