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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2-02-11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课题)承担(依托)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六类,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第三十七条各承担单位应在科技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完成合同书(任务书)书的签订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1.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六十五条承担单位在服务平台提交项目科技报告和验收材料,(一)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担单位提交的科技报告审核工作,由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通过提交给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将完善后的全套纸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对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第七十七条自治区科技厅加强对推荐部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对自治区科技厅各部门、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考核、督导和问责,自治区科技厅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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