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审批和管理,申请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第六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由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审批结果抄报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八条省和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第九条省和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完成初审转报工作,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应当书面报告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评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