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2〕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490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现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做好如下工作:一、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在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方面集中资源予以重点专项支持,二、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金人才支持和跟踪管理,做好区域内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推进工作,按程序探索推进本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2022年11月30日前将示范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示范区建设工作细化方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四、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各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5日前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管理,附件: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pdf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