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电子〔2022〕130号文件有效性:有效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公竞办〔202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电子〔2014〕282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延期的通知》(甬经信电子〔2016〕13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