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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22-10-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化工园区扩区工作,第三条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第十条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范围,第十一条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扩建区域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包含选址安全评估在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二)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批复文件,第十七条园区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园区管理机构提报材料进行审核,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扩区申请材料进行联审,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将园区扩区情况予以公布,第四章扩区管理第二十条已公布的园区扩建区域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园区扩建区域应通过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的验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已认定公布的化工重点监控点逐步并入园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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