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瑞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瑞科〔2022〕8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将该文件第四条关于“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载体,其它地方载体须通过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且具备以下几点:1.地方载体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地方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修改为“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载体,瑞安市地方载体须通过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且具备以下几点:1.地方载体应运营一年以上,地方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第二章范围与类别第三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瑞安市在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的所有企业,第四条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载体,瑞安市地方载体须通过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且具备以下几点:1.地方载体应运营一年以上,地方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创新券用于企业(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企业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登录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创新券申领和使用,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科技创新券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创新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