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登记和管理第十九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安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七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