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标准给予政策扶持(企业当年在我市发生一般或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1)扶持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500万元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200万元的,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同时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若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若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自愿申报上一年度扶持奖励资金事项,企业年度可享受我市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