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项或分类制定,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投标、公开评审和绩效目标因素法等方式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具体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49号)等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和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