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1号和2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1号和2号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累计时间为5小时,二氧化硫:1号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累计时间为1小时,氮氧化物:1号和2号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累计时间为11小时,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1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2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3、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1年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等文件资料,对于当事人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对于当事人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其情节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6231.87元,并处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1倍罚款384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