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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郓城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郓城县人民政府 | 2022-02-10
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9日郓城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质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清欠办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各相关科室负责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具体情形包括:(一)建筑业企业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每个评价期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负责采集、录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信用评价等级为AAA、B、C的外地进菏企业名单反馈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附件3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序号类别信息内容扣分值1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0分2发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0分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30分5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30分6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30分7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30分9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15分10受到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的12分11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10分12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行政处罚的12分13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2个月的行政处罚的8分14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个月以内的行政处罚的5分15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3分16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2分17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1分18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5分19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4分20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3分21受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分22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10分23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2分24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发包方5分接受方2分25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2分26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不按期支付的5分27不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4分28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造成恶劣影响的3分30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2分31不执行环保相关规定被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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