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文)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安市政府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阳光平台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发改〔2019〕94号文),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