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金融〔2022〕2117号有关金融机构、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相关文件,出台《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22年10月14日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接收民贸民品企业贴息申请,第三章贴息政策第七条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十二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达成一致意向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向市民族宗教委申请贴息审核,(三)民贸民品企业提交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相关材料,第十四条承贷金融机构在获得市民族宗教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后,第十七条市民族宗教委根据企业贴息申请、人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意见、贷款未多渠道享受市级部门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的审核情况,(二)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贷款贴息以及贷款未多渠道享受市级部门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等审核情况的说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至承贷金融机构,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管理部加强预算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