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控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外部项目作业的,涉及规划线路的报送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的意见,再报送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再报送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开展技术审查,涉及规划线路的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意见,第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中出具建(构)筑物、市政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涉及规划线路的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行政委托单位意见,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在建或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作业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