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如皋市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办法(试行)》如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22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参股投资行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如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七条企业负责参股企业管理工作:(一)建立完善参股投资管理制度,(二)掌握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及风险等信息并及时向国有股东报告,(三)参股企业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应明确利润分配、股东审计、公司章程修订等具体事项,第四章参股企业日常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明确参股企业管理部门及职责,根据法律及参股企业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审查,第十九条企业及股权代表应要求并监督参股企业应做好档案管理,第二十条企业要强化对外参股投资的投后管理工作,按照投资协议履行投后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对参股投资开展投资后评价,企业应将参股投资管理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股权代表任期内对参股投资管理有关事项列为重点审计内容,第五章参股企业退出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根据投资后评价结果、合作环境变化及参股企业情况,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其股权代表在参股投资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