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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0-14
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医保〔2022〕2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医保〔2022〕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过渡期费用结算、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各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泉州市CHS-DRG分组方案及权重(试行)》和《泉州市CHS-DRG医保支付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开展DRG付费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和《泉州市CHS-DRG付费工作经办流程(试行)》(附件3)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医保基金根据《泉州市CHS-DRG医保支付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各级医保部门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泉州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的规定加强对各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医保中心根据《泉州市CHS-DRG付费绩效考核方案(试行)》和《泉州市CHS-DRG付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附件5)的规定,各县(市、区)医保分局配合做好绩效考核相关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泉州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和《泉州市CHS-DRG医保支付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医保中心要加强与各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DRG付费下的临床诊疗行为,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DRG付费配套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基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切实加强上下联动、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附件:1.泉州市CHS-DRG分组方案及权重(试行)2.泉州市CHS-DRG医保支付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3.泉州市CHS-DRG付费工作经办流程(试行)4.泉州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5.泉州市CHS-DRG付费绩效考核方案(试行)6.泉州市首批正式实行CHS-DRG付费的医疗机构名单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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