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府办发〔2022〕39号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和支持地方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和支持地方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促进和支持地方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由县财政在其进规入统后的第一年内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年产值达5000万、1亿、3亿、5亿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分别对研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第五条鼓励县内外企业融合发展鼓励县内外企业或自然人与本地建筑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除外)开展合作,本地建筑企业每实现合作项目建筑业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的,由县财政给予县内外合作企业或个人1万元奖励,对每年实现建筑业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且依法完清税收的本地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除外),并由县财政按年度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第六条鼓励各类在青投资方与本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合作各类在青川的投资方,并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第十条支持本地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经科、农业、商合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建筑企业工程发承包的指导,鼓励县内外企业将总承包、专业工程或施工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