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要求,落实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