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市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六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市发改局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十七条市发改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第二十条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