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所有申报项目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要求进行申报,2.同一主体本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多个财政补助资金项目,3.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征信证明》,并签署《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4.项目申报材料需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开发区等)政府审核,其项目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项目,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项目批复后12个月,6.2018年以来承担省以上“四大专项”项目未完成的单位不得申报,立项时主要依据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情况、项目申报书编报质量、项目绩效指标等情况,包括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项目申报材料一经受理,8.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9.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逾期一律不予受理,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