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创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市内孵化载体”)以及在我市以外科创资源密集地区注册成立的科创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异地孵化载体”),市内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科创综合体,异地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载体形态,第四条申请宜兴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市内设立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2/3,3、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家,5、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家,第五条申请宜兴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市内设立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八条申请宜兴市级科创综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5、覆盖范围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宜兴市级以上孵化载体总数不低于5家,1、鼓励各镇、园区、街道、市属国企和行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牵头建设孵化载体,2、各镇、园区、街道、市属国企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自属地或管理范围内孵化载体的补贴和奖励申报,对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获得无锡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孵化载体给予备案或认定奖励,落户地板块或市属国企应给予孵化载体孵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