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2022年9月15日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三)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八)项规定情形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其开展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一)名称、服务地址等重要备案信息或运营团队主体发生重大变更的,第二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等服务质量问题且情节轻微的,(四)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八)项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九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星级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第三十条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承担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