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府办发〔2021〕90号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局)旅发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驻市)各单位:《庐山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第6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2021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庐山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第五条项目建设采取“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模式,第六条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领导管理工作,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运营考核、信息共享、系统维护和购买服务工作认定等工作,负责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规划计划第七条市智慧办组织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智慧城市建设规划,项目使用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智慧办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一)符合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第九条市智慧办根据收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下一年度本市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草案),第十三条数字公司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统筹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年度政府付费的计算方法由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一条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政府付费和项目运营绩效考核办法,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项目使用单位对数字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