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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 2022-10-10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区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协同开展制度创新、产业发展、物流建设、要素共享、服务配套、监督管理,协同发展区应围绕所协同自贸试验区片区制度创新目标,鼓励协同发展区与自贸试验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配套联动发展,协同发展区应围绕所协同自贸试验区片区的物流集疏运体系,支持协同发展区与自贸试验区共享人才、科技、金融等要素,支持协同发展区与自贸试验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协同发展区由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向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提交协同发展区总体方案(方案应对指导思想,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对于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面临的有关问题,根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或协同发展区、联动创新区发展过程中的需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考核体系,建立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退出机制,推动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与自贸试验区进行经验交流、共享制度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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