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2〕157号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61号)有关工作安排,文化和旅游部定于2022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对14个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231号)确定的试点任务和各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地区,二、工作程序(一)自查自评各试点地区对照试点任务和实施方案,如实报告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各试点地区于10月25日前将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及所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二)省级初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点工作验收的初审工作,初审意见与验收指标打分表于11月15日前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三)专家评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专家组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专家组工作职责清单》,根据试点地区的自评报告与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重点检查内容为:一是听取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总体情况汇报,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是重要改革事项,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2年10月10日1.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验收指标(打分表).doc2.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验收初审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