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储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八条承储企业以市粮食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的文件为依据,第九条承储企业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在当年12月底之前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储粮下年度轮换品种数量,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共同将年度轮换计划下达承储企业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储粮原粮轮入可以按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定价格挂牌收购,市储原粮竞价销售底价、招标采购拦标价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农发行共同确定,承储企业向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验收,市储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首次入库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六条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共同核定,第十七条市储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执行,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肥市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申请表》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实物台账》,(一)承储企业轮入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在补贴费用拨付前组织对市储粮进行一次全覆盖数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