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先后按照新形势下有关要求对原《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完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府〔2013〕2号)、《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中山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12月27日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上公示了3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至公示期满,我局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