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共同管理,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和资金的下达,3.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数字化项目的申报、具体项目资金管理,经过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部门联审后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向市大数据局申报拟建设的数字化项目,(三)市大数据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拟建设的数字化项目进行审核,市大数据局从建设必要性、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投资预算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五)市大数据局结合项目审核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八)市大数据局可根据数字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资金需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四、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市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数字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市大数据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视情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二)信息公开市大数据局是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