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做好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制定的《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财政局2022年9月23日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福州市“福建省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五)指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二)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符合省实施方案补助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三条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一)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年5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需求并启动专项资金申报,(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实施方案有关申报材料等工作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在专项资金下达2个月内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汇总县(市)区绩效评价报告并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