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2022年9月28日福州市长乐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区林长制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以专职方式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和村(居)委会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林业站汇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护林员的选聘、考核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化对护林员的管理,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区内护林员管护责任落实和出勤情况的检查督促,不定期检查护林员在岗履职、巡山护林工作情况,检查结果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八条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护林员管理的考核工作,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护林员工作、学习及巡护情况,护林员的续聘、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