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政府授权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审核、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各部门统一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申报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就信息化建设部分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申报,参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申报审核,到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发改局结合预算资金规模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初步计划,第十一条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第十二条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计划,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意见作为县发改局项目批复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方案评审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须向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交变更说明,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审核,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试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