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施行,为加强《管理办法》实施效果的监督,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开展《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一、评估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二、评估目的《管理办法》作为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罗湖区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监督活动,本次对《管理办法》进行后评估,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本次后评估工作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完善性、实施效果为评估标准,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大学教授、公众代表作为组成评估小组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形成实施后评估报告,五、评估结论(一)存在问题及建议《管理办法》在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效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且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深圳市相关立法计划,本《管理办法》到期后不建议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