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各相关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佛农〔2017〕172号,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认定和监测(一)申报认定和监测对象,1.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申报和监测的合作社于2022年10月13日前把材料报送至所属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核后把材料于2022年10月17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一)申报认定和监测对象,1.申报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六条有关规定,1.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申报,组织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开展监测工作,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2.申报和监测的家庭农场按《管理办法》第十、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材料,申报和监测的家庭农场于2022年10月13日前把材料报送至所属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核后把材料于2022年10月17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附件:附件1: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格式参考.zip附件2: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材料格式参考.zip附件3: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格式参考.zip附件4: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材料格式参考.zip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6日(联系人:陈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