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建筑企业发展质量,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私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优先选择本县建筑企业(包括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地入郯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企业,对于由本县建筑企业承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私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和建筑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的20%支持投资方用于企业发展,相关部门应主动引导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产业发展,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将我县建筑企业外出施工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县级所得部分的60%和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的10%返还给建筑企业,本县建筑企业在县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指导服务,将建筑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县级所得部分的50%和建筑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的20%返还给外地入郯建筑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协调帮扶我县建筑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组织调度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做好加快全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建筑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市场拓展等各项具体工作中有专人指导、协调,加大对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走出去发展、科技创新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