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垂直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民宿经营管理,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关于促进民宿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等法律法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按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各自小城镇规划加强民宿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第八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消防管理基本要求:(一)安装治安部门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第九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环保卫生基本要求:(一)民宿房屋建筑应有稳定的供水、供电、供热等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成立长安区民宿发展工作办公室,第十八条区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第二十一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从事民宿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民宿经营行为、市场秩序、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资源规划长安分局负责指导民宿规划编制和选址工作,指导民宿开办、经营中涉及国土资源的利用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宿在经营过程的非法用地行为,负责指导推动民宿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民宿示范村建设工作,第三十三条对经营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文物保护、旅游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