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各级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同)按照备案管理权限负责做好相应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备案申请并开展技术评估(评估指南见附件1),提出评估意见;(二)指导评价机构做好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及题库开发、评价信息化建设;(三)做好评价机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服务指导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考评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将评价机构备案结果、参评人员认定结果逐级核对并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五)组织开展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六)督促推荐单位加强质量监管,对评价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七)受理、核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的投诉、举报,并出具核查报告;(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性工作,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遴选备案第九条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技工院校、民办非企业等),具体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以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四)具备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与管理,第十条企业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报央企驻赣分支机构和省属企业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技术评估1.对央企驻赣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省属企业的备案申请,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2.对其他企业的备案申请,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第十一条技工院校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报省管技工院校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管技工院校向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技术评估省、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省管行业协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规模以上企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备案申请;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和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直接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其他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提出备案申请,(三)遴选推荐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中央驻赣分支机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单位)推荐的申报单位及认定范围、等级后,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报送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四)技术评估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收到推荐函及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齐全的,经受理后确定为评估对象,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申报时间截止后,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应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采取听取报告、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元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技工院校和企业自主认定,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相应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央企驻赣分支机构、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及经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自主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企业实施,采取基层推荐、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公示核准、企业聘任等程序进行,(一)评价机构及其相关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备案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1.对参评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2.评价认定工作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3.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4.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5.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6.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7.证书数据造假,故意泄露参评人员个人信息,售卖或不当利用参评人员信息的;8.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9.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