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设施和人员管理第六条运营使用单位购买或者租赁大型游乐设施前,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一条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的,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四条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第十五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从乘客、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风险辨识,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运营使用单位暂时停止运行大型游乐设施,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