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事务,对其他不符合登记编号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乡镇(街道)实行建档管理,第八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编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核实,(三)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审核,(四)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核实确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档、编号信息后,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发放由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第十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第十一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对本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和经常参加本场所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进行教育和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其民主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