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决定对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2019—2021年新一轮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一)评价范围:绩效数据采集时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分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类,2.2022年度认定的30家省重点实验室不在绩效数据统计时间范围内,不参加本轮绩效评价,其中省重点实验室267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4家,二、评价内容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三、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主要程序如下:(一)数据采集,请各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科研人员登录未来实验室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未来实验室”)(https://flab.zhejianglab.com/),确定各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价结果,对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此次绩效评价的,四、有关要求(一)“未来实验室”于2022年9月23日开放填报,(三)此次绩效评价的数据采集采取信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