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海口港稳定运行3年以上(含3年)的集装箱班轮航线按以下规定予以航运企业补贴:(一)年发班20个航次以上(含20个航次)的外贸航线,其吞吐量保持稳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和奖励:(一)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1万标箱(含1万)以上、5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5万元,(二)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5万标箱(含5万)以上、1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10万元,(三)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10万标箱(含10万)以上、3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30万元,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50万元,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100万元,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150万元,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200万元,中转的外贸重箱每标箱补贴150元(均不含本省中转箱量),第十三条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新注册、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二)企业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向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第十六条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补贴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