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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2-09-20
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2年9月6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第二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资金绩效目标,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第二章支持条件第五条支持企业、港澳高校或研发中心在前海合作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申请支持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上一年度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的港澳地区企业,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港澳研发中心须为港澳特区政府成立的科技研发机构,第三章支持政策第七条符合支持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建设资金支持:(一)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二)对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与前海管理局签署协议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第八条符合支持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发展支持:(一)获得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的,第十条前海管理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支持政策和科技立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前海管理局按程序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和支持,前海管理局对申报单位是否达到支持条件进行核查,第十四条前海管理局对接受资金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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