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和储存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平陆县支行,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平陆县支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调出另储,第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平陆县支行建立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平陆县支行核定,第二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平陆县支行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农发行平陆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