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有关要求,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县市区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县级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主体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把关,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主体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把关、指导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指导市州、县市区和省直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将修改完善后的省级建设方案或年度续建方案按要求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第十三条有关市州、县市区和省直相关实施单位应根据部级专家审查意见、省级专家审查意见和省级建设方案、续建方案,批复后的县级建设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第十四条县级建设方案及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范围、绩效目标等,对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建设主体随意调整变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第四章项目调整变更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市州、县市区和省直相关单位要组织各实施主体,省级建设方案和报省级备案的县级建设方案是项目实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后提出调整变更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后提出调整变更方案,第五章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第二十四条产业集群项目验收工作由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