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第三章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第四章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第二条市属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二章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第十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第三章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第二十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第二十四条其他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利用和保管保护工作,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作出说明,第四章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一条管理收藏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相关信息化、数据化规范要求,第六章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第四十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入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四十二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