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人所举报案件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人所举报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四)举报案件线索已经被有关部门所掌握,(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但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处确有帮助的,(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二级:提供了案件全部违法犯罪线索,三级:提供了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四级:提供了案件部分违法犯罪线索,第八条依据举报案件线索查处的假币违法犯罪案件结案后,举报人奖励资金的发放由假币案件查处机关负责,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八条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